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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无锡)

国家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无锡)是国家市场监管局授权的国家实验室。自筹建以来,一直致力于材料试验机的计量检测、型式评价及相关的科研活动,为客户提供力值、硬度、力学综合仪器的计量检测及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服务,相关项目获得CNAS认可,其中试验机、硬度计等项目通过美标(ASTM)的CNAS认可,在试验机、硬度等特色项目上,实验室的能力处于华东地区高水平行列。

近年来,不断加强科研与创新平台的建设,为材料试验机领域的技术开发、合作与推广提供技术支撑,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怀和广大客户的支持。实验室日益发展壮大,形成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硕士组成的职称和学历优化配置的人才队伍,拥有德国HBM公司生产的力值传感器、日本TOHNICHI公司生产的系列扭矩测量仪、瑞士METTLER TOLEDO公司生产的质量比较器等一批国际先进的计量检测设备,许多仪器可满足国际标准或国际建议,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可覆盖参量:(1)质量与力值:力标准机、不同规格力值砝码、天平、测力仪等;(2)长度: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各种规格量、块塞尺和样板,高度尺、钢直尺,钢卷尺等;(3)角度、水平度:万能角度尺、光学倾斜仪、水平仪等;(4)硬度:各型号的里氏硬度计、洛氏硬度计、邵氏硬度计等;(5)温度:智能温度巡检仪、精密温度计、标准铂电阻测温计、红外温度测温仪及各类热电偶等测温设备;(6)安全规程:耐电压与绝缘电阻综合测试仪、兆欧表、电阻测试仪等;(7)其他:引伸计标定仪、称摆仪、数字高精度测量放大器、拉线式位移速度测试仪、声级计、各类同轴度专用测试装置等。

特色项目

(1)材料试验机

材料试验机是全国项目最全的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实验室,可开展全部类型的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和检定/校准服务,除了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型式批准委托外,也可以面向企业,按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大纲为客户提供材料试验机的全性能检测服务。

其中拉力试验机的各项参数包括:力值、速度、横梁位移、同轴度均可以按国标和美标(ASTM)提供校准服务,具备CNAS资质。

(2)硬度计检测

覆盖工业领域常用的硬度检测设备,其中布、洛、维硬度计的各个参数均可以按国标和美标(ASTM)提供校准服务,具备CNAS资质。

(3)非标准方法和标准化服务

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编制非标准方法作业指导书,和设计相应工装和配套系统,为客户提供各类力学综合仪器的检测。

可以根据客户产品或检测特点,提供企业内部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向我们所在的相应计量专业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

主要开展项目

(1)力值

标准测量仪、工作测力仪,千斤顶、测力传感器、负荷传感器、称重传感器、推拉力计、管形测力计、张力计等各类测力仪器设备。

(2)硬度

布氏硬度计、洛氏硬度计、维氏硬度计、里氏硬度计、韦氏硬度计、肖氏硬度计、橡胶硬度计、巴氏硬度计、铅笔硬度计等各类硬度检测仪器。

(3)水泥物理仪器

胶砂搅拌机、磨耗试验机、混凝土稠度试验仪、回弹仪、钢筋标距仪、沥青延度仪、沥青针入度试验仪、沥青软化点试验仪、试模、标准筛等水泥物理仪器及路面建设检测器具。

(4)纺织类仪器

缕纱测长仪、纺织强力机、起毛起球仪、色牢度试验机、织物缩水率机、织物厚度仪、织物透气量仪等各类纺织检测仪器。

(5)材料试验机

拉力试验机、扭转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等各类材料试验计机。

(6)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金属材料布、洛、维硬度和里氏硬度检测,材料的强度等传统力学性能检测。

形式评价环节

需要型式批准证书的需要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需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

注:若只需要按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全性能检测并取得相应报告,可以直接向我实验室申请。

1.申请流程

1)申请型式批准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一般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委托技术机构(如本国家材料试验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无锡))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型式批准申请获得受理后,申请单位向执行型式评价任务的技术机构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

2.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

1)样机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3.申请细则

申请单位应提供自己生产的试验样机:申请单位可以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系列产品提出申请。凡按单一产品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三台样机;大型或价值昂贵的产品,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

按系列产品申请的,每个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按申请单一产品的原则执行;按以上原则,数量太多的,可适当减少样机数量。

具有代表性的规格,由受理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承担试验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样机由申请单位自行送样。对于大型或者在线检测的材料试验机,在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的实验室安装、试验有困难的,可由技术机构提出,经委托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派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或者使用现场进行试验。

4.型式评价试验: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样机后,开始型式评价工作,包括下列阶段:

(1)审查技术文件、资料;

(2)制定型式评价大纲;

(3)试验;

(4)出具型式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并上报。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5.型式批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形式评价项目

序号

开展形式评价的计量器具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1

电子式万能试验机

5N~5MN

0.5级、1级

2

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

5N~5MN

0.5级、1级

3

液压式万能试验机

5N~10MN

0.5级、1级

4

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

(1~5000)N·m

±1%

5

扭转试验机

2N·mm~3000N·m

0.5级、1级

6

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

100N~1MN

±1%

7

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100N~10MN

0.5级、1级

8

杯突试验机

(0.01~16)mm

±0.02mm

9

抗折试验机

5N~10KN

1级、2级

10

摆锤式冲击试验机

(0.1~500)J

±1%

11

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

(0.1~100)J

±1%